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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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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有着对企业从设立程序到消亡的全过程监管优势,在企业信用建设过程中责无旁贷。为全面落实“金信工程”的总体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精神,总结前期好的经验,进一步做好今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分局专门对辖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高新区分局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5年,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并借鉴上海市工商局的有关做法,分局(企业科)全面规划了高新区企业分类监管工作,相继制定了《高新区企业信用分类办法》、《高新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并于200561起施行。《办法》制定后,按照区局的工作部署,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分局人手少、任务重、计算机硬件设备不宽裕的情况下,优先对此项工作予以人员、资金和设备上的倾斜,不断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强企业数据库完善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新举措,提高工商行政监管效能,取得良好成效。截止2005930,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已全部完成,利用内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并结合年检情况进行了分类。今年,分局加大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的力度,在去年企业档案基础信息补录后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又对在册企业数据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核对、补录,使其做到真实性、完整性相统一。截止2006930,分局共有企业1959 户,其中A类(守信)企业1735 户,占88.57 %;B类(警示)企业4 户,占0.2 %;C类(失信)企业0 户,占0%;D类(严重失信)企业220 户,占11.23%。根据信用类别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已具雏形。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以网格化管理为手段,夯实基础,丰富企业信用资源。近年来,我分局按照“辖区管理、上下联动、全面采集、及时更新”的做法和“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多方位采集企业守法和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一是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的行政执法信息,我分局首先抽调专人将原有的企业存量信息,严格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和总局的统一规定,规范录入企业信用数据。逐步核对录入计算机,纳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作为企业信用原始数据库;二是立足登记注册渠道,丰富企业原生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内容、企业经营所需的行政审批许可等基本信用信息。三是立足动态巡查渠道,丰富企业再生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检大队、园区工商所和相关办案部门在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中采集的信用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年检情况、商标广告使用情况、遵守合同情况、违法被处罚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等。三是立足相关部门信息渠道,丰富企业外生性信用信息。主要是吸纳外部的各种参考类信用资料,即整合相关部门(主要包括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

(二)科学划定企业信用等级。以“工商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为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处罚幅度分别确定A类(守信企业)、B类(基本守信企业)、C类(失信企业)和D类(严重失信企业)分类标准。

(三)依托网络,实现分类监管信息化。依托信息化网络,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形成了“档案数据化、分类自动化、资源共享化”。“档案数据化”就是将企业档案全部登入计算机系统,对采集、生成的各种企业信用信息按统一标准和格式录入电脑,并将所有信息都及时交换到各级数据库,企业的各类信息均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方便查找和管理。同时,加强各业务系统之间的关联性,确保同一数据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职能机构重复录入导致数据出现差错。“分类自动化”就是将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转化为计算机软件,由电脑根据数据库中存储的各个企业的信用信息自动对企业的监管类别进行判定和归类。“资源共享化”就是不管哪个网格人录入、管理的企业信用信息、无论是商标信用信息、广告信用信息、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还是其他各类信息,都集中于互联互通的数据库中,各网格人均可以共享共用。

(四)明确责任,落实分类监管制度。一是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场主体无论是涉及登记、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市管等任何一方面的情况都由网格人实施日常监管,按照高新区分局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明确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明确监管重点。对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属于依法应当限制的,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依法进行限制;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热点行业的企业,以及出资未按规定到位、经营期限已到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等要纳入预警系统,及时提醒企业,加强督促检查,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中。三是明确了监管计划。要求经检大队、园区工商所和相关办案部门根据各自网格企业的总量及类别情况,制定明确的监管计划,做到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进度四清楚,确保监管活动准确、有序、规范。四是明确巡查频率。根据企业不同的监管类别,分别采取每年巡查一次、每月巡查一次、每周巡查一次、随时巡查的不同频率,分别实施“远、中、近、零”四种距离不同的监管方式。

(五)完善退出机制,强化被吊销企业的后续监管。严格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精神,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失信企业惩戒机制、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的作用。一是发布吊销公告,公开其违法记录。二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身份资料记入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三是加强对与被吊销企业有关联企业的监管。在被吊销企业未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前,对被吊销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责令其变更;对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出资人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按黄牌企业类进行监管。2005年度,高新区共有220户企业上了“黑名单”。

二、当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已初见雏形,但总体来看,企业信用监管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的系统工程,我们的工作还处在起步探索的初始阶段,实际工作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有些是法规建设滞后引起的,也有一些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区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信用管理法规,对信用范畴、征信模式、运行规范、法律责任等进行界定,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需要综合各个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管理信息,而这些机构应该披露哪些信息,如何披露,针对信息披露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无法可依。同时,现有的高新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中,对如何将企业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结合规定不够明确,企业信用信息中缺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再次进入市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信息网络化建设滞后。至今为止,我区还没有统一使用的企业分类监管软件,大多是手工分类。区局制定的企业分类标准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构成工商信息化的网络中,进行业务信息采集的内部业务网虽然已在全区基本建立,但没有实现信息联网;外部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协作网,信息不能共享,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网络化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三)分局企业科人员少,难以高质量完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大量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新的《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新设公司门槛降低,辖区注册企业出现增长趋势,辖区大量新设、变更企业前来办理工商手续,我们需要逐个审核批复,将合规企业信息登入计算机,现有人员已难以负荷新增的大量工作。

(四)目前与外部工商机关的信息不能共享。在外地上了黑名单的人,有可能到高新区投资新设企业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经理。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制,尽快制订一部企业信用管理法规,这是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保障。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法律的情况下,建议自治区工商局能够依据现有法规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制定《新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界定,以增强工商部门信用管理的规范统一性。

(二)构筑全社会各职能部门的企业分类监管平台。建议政府能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政令等形式尽快整合政府所属公、检、法、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环保、卫生、海关、保监、银监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管中形成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制度和交换制度,搭建信用系统信息共享的渠道,逐步形成各部门分工协作,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的工作新机制。

 (三)根据分类监管的要求,适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大人员培训学习力度,力求达到人员配置合理,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复杂工作,一方面,建议分局加强对人员的配备。另一方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当前监管方式的一种创新,面临着许多新情况,要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进行,必须加强人员培训,建议加强区内各地区之间、我区同其他省区之间的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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